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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办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
2009-06-17 admin 

各高等学校:  

近期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已经转发到各高校执行,为规范学生申请和学校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校期间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高校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本金如实填写,利息一项在学生申报时暂不填写,待当年12月20日代理行进行结息后,按代理行结算应付利息额度由学校资助中心进行填写。  

二、毕业高校审核情况  

1、财务部门和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意见,签字应由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填写,并加盖该部门公章。  

2、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后应加盖本校(院)公章。  

三、县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1、参加生源地贷款学生需填写此项。  

2、此表按财政部、教育部要求一式两份,学生在履行完手续后,县征兵办公室(毕业学生本人)将两份原件申请表和征兵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邮寄或送达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  

四、补偿和代偿的原则  

在国家补偿资金下达前,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由本人还本付息。国家补偿资金下达后学生仍欠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该补偿学费资金首先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当补偿资金不够偿还本息时,剩余本息仍需由学生本人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联系人:马 武 0371—65795083)  

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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